政策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 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财政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要求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例要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公告时,在采购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和采购文件中“政策功能”增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内容。

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有关政策要求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做到信息共享,主动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政策,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及时提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融资等信息,实现企业和金融机构融资信息互联互通。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公告时,在采购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和采购文件“政策功能”增加“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等内容。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认真落实好上述规定。财政部门将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关情况纳入对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之中。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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